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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16  

                         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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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22H1397
致: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
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华英农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华英农业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英农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英农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华英农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华英农业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华英农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华英农业公告的《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 《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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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时间:2022 年 9 月 15 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1 号 11 层会议室。
    3、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股权登记日:2022 年 9 月 9 日
    截至 2022 年 9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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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
托文件以及网络投票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22 名,代表股份 955,347,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912%。其
中: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896,102,07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135%;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名,代表
股份 59,245,1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77%,该等股东由网络投票系
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在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监高、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7 人,代表股份
59,245,1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777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英农业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955,152,6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96%)、反对 18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197%)、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7%)审
议通过《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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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955,304,2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55%)、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4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955,304,2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55%)、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4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955,304,2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55%)、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4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955,304,2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55%)、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4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955,304,2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55%)、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4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955,297,4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48%)、反对 49,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
《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票数通过。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已就相关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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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华英农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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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发文号:TCYJS2022H1397)的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 傅剑


                                              签署:




                                              经办律师: 徐佩华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