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2019-01-08
理工环科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理工
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
关于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二期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第二期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第二期回购股份可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有利于维护公司股票的二级市
场价格,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
信心,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4、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支付第二期股份回购价款的总金额上限。公司近
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回购的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较小。本次回购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
方案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第二期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
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第二期回购公司股
份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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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环科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回购公
司股份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靳 明 段逸超 马 中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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