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2019-04-02
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理工
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我
们对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包含子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
一定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额度
不超过 6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投资对象包括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信托
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债券(国债、公司债、企业债、政府债券等)、货币型
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以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且任意时点进行委托理财的总金额不超过 6 亿元、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我们亦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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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靳 明 段逸超 马 中
201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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