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涛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1-06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及公司的实
际情况对本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与原章程内容对比如下: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4,943.839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4,943.8640】万元。
第十九 公司股份总数为【124,943.8390】万股,均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124,943.8640】万股,均为
条 普通股。 普通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第二十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三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四条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 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第二十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五条
百分之五(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1) 销。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在三(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第一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零八条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经理的工作;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其中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 董事会作出决议,其中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担保及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第一百 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其他事项必须经全体董 (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必
一十九 事的过半数通过。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意并做出决议。其他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指定
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第一百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并将巨潮资讯网站 媒体,并将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七十一
(www.cninfo.com.cn)作为公司公开披露信 作为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
条
息的指定网站。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第一百 于三十(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于三十(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
七十三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
条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保。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
七十五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中国证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公司指定
条
券报》上公告。 媒体上公告。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
第一百 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七十七 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条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限额。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六十(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权人,并于六十(6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第一百 十五(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十五(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八十三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条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偿。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