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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涛股份: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7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
的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切实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公司
治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及规定,结合《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敏感信息的其他信息。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证券事务部牵头组
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
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证
券事务部可以对各部门、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三条 下述人员或机构为敏感信息的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各级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公司关联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在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事项时, 或对已报告的敏感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时,报
告义务人都应第一时间告知证券事务部。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1、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1
    (2)对外投资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
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营
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关联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提供或接受劳务;


                                    2
    (13)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4)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5)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裁和其它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
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5、突发事件
    (1)发生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
等事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6、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3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 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
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事务部,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过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
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就以上事宜组织证券事务部人
员按照法律法规及时披露。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
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证券事务部通知董事会。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证券
事务部报告,由证券事务部向董事会汇报。
       1、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
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各子分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
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占子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2、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发生第(4)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即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他交易事项,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
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4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发生第4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各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即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他交易事项,各子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
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子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或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子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子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2)至第(4)常规交易事项以外各项
常规交易事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
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常规交易事项所涉及的
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3、对其他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变化应履行报
告义务;各子公司发生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
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


                                  5
告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证券事务部,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制度的要求的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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