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洪涛股份:投资理财业务制度(2019年4月)2019-04-27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业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
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进行的中短期理财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2)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信托计划,或者以
银行存款、金融债、国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产品作为投资标的
的理财产品。
       本制度不适用于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以及风险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投资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公司进行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
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公司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
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三)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业务的最终审批机构。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分别决定以下投资
理财事项:
    (一)投资理财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内;
投资理财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当提

                                      1
交股东大会审议;该投资理财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理财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超
过上述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理财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或且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 万元;超过上
述标准,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投资理财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或且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投资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 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财
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
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总裁审批、筹措投资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
投资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
保管。财务总监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投资理财业
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
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
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投资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八条 投资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 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况和投资
理财的标的状况等因素进行投资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并提交公司总裁审批;
    (二) 经公司总裁审批并书面同意后,投资理财业务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三) 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

                                   2
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
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总裁。每月 5 日前,财务部将投资理财业务的盈
亏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和审计部;
    (四) 投资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投资理财业务本
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投资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 理财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
审计部负责全程监督;
    (二)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
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业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
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