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涛股份: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2019-04-27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内部控制,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
机制,不同于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专门机构,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不改变公
司原有的治理架构及信息披露体系。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委员不少于五人,从以下人员中产生:董事
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法务总监、财务主管、
内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以及可能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生成和传递的公司相关
部门、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等。
信息披露委员会首届由董事会任命产生,此后信息披露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
在不同时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对委员人数和组成自行调整,调整情况应及时通报
董事会。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组织日
常工作、召集和主持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委员无任期限制,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搭建重大信息内部(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
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
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提供咨询和建议,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
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对临时公告、自愿性信息披露、重大无先例事项的收集、审核、
发布;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
出改进意见;
(六)确保公司新增业务及时、合规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
主持。定期会议每半年度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
员。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
受前款限制。
第八条 日常工作中,委员应保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关注,及时报送重大信
息;完善职责领域内的信息披露报告、传递制度;为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配
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现披露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情况的,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
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如有必要也可聘请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建议,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事项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实施
细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