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涛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14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2
债券代码:128013 债券简称:洪涛转债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并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9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发西路 28 号洪涛股份大厦 22 楼会
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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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载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83,108,48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8.05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73,951,38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7.33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157,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2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0,200,3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80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43,2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8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157,1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
数 0.721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
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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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 联 股东 刘年 新 先生 在审 议该 提 案时 回避 表决 , 其持 有公 司股 份 数
389,705,180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260,2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112%;反对
9,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57,260 股 , 占出 席会 议 中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10.3649 %; 反 对
9,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35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关 联 股东 刘年 新 先生 在审 议该 提 案时 回避 表决 , 其持 有公 司股 份 数
389,705,180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260,2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112%;反对
9,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57,260 股 , 占出 席会 议 中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10.3649 %; 反 对
9,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351%;弃权 0 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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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 联 股东 刘年 新 先生 在审 议该 提 案时 回避 表决 , 其持 有公 司股 份 数
389,705,180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260,2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112%;反对
9,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57,260 股 , 占出 席会 议 中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10.3649 %; 反 对
9,14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35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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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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