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涛股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1-1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 及42 层 邮 编: 518034
24, 31,41&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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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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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4547/FY/2022-009
致: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或“洪涛股份”)的委托,指派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以下
称“本所律 师”)出 席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1年12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规则、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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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2、因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刘年新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请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函》,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载了《关于2022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增加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对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年1月10日下午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发西
路28号洪涛股份大厦22楼会议室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人,
代表股份数390,751,8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4785%。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
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2年1月10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
为 2022年 1月10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有效性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截至2022年
1月4日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
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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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474,424,083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35.790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
390,751,8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7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
份83,672,2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12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8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1,515,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4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其他出席人员
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审议《关于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
3、审议《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要求,以上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即
对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
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符合
《公司法》、《规则》、《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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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
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且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
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公司已于 2021年12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
票事项发布了公告。
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83,672,2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123%。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5、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
6、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
《规则》、《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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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
审议通过;如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指引》、《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指引》、《管理办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
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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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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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卓 檀 朱 永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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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 克 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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