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涛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3-26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6
债券代码:128013 债券简称:洪涛转债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并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3 月 25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3 月 2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25-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发西路 28 号洪涛股份大厦 22 楼会
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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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474,728,695.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3.22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90,748,4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34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83,980,25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7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820,572.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12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43,26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777,31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4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4,087,61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650%;反对 640,8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50%;弃
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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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9,4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4.7869%;反对 640,8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2021%;
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1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4,085,01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644%;反对 643,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56%;弃
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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