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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涛股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2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 及42 层 邮编:518034
24DE/31DE/41-42 Floor ,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九月




                                            第1页共7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4547/FY/2022-465

 致: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或“洪涛股份”)的委托,指派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以下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规则、大会联系
                                第2页共7页
方式等相关事项。

   2、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9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通知内容将会议召开时间由原定的
2022年9月16日变更为2022年9月19日,会议其他事项均不变。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9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发西路
28号洪涛股份大厦22楼会议室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
表股份数394,480,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581%。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了会
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2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9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有效性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截至2022年9
月13日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
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候选人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1名,代表股份480,889,394股,占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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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本的27.377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
394,480,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58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人,代表股
份86,409,0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19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28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89,784,2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1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其他出席人员
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根据《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依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了说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符合
《公司法》、《规则》、《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公告
                              第4页共7页
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
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除议案3外的其他议案,均依照《规则》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已进行了回避。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且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
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公司已于2022年9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事项发布了公告。

   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人,代表股份86,409,0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4.9193%。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5、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

   6、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
《规则》、《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第5页共7页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
审议通过;如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
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第6页共7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马 卓 檀                                     朱 永 梅




                                                          ————————

                                                                 邬 克 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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