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科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1-06-27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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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6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
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00 起在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
海园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莺妹女
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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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 151,47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63.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审议内容
1、审议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贷款的议案》;
2、审议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 《关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为:各议案均审议通过,具体情况
如下:
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均为:同意 151,4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63.03%。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单莉莉、张彦周
2011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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