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4月)2012-04-23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2 年 4 月修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登记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
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方面有重大影响的尚未以合法方式予以公开的信息,以及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公司再融资或重大并购重组筹划活动及有关方案;
   (十九) 公司股权激励筹划活动及有关方案;
  (二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
协助完成相关登记备案工作。
    第九条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外部相应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以及涉及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并做好本条上述三款所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及
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
    (二) 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高送转方案”是指: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 8 股以
上(含 8 股)。
    (三) 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 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 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 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
的公告。
    (七) 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
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上市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
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尚未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
信息的文件、软盘、磁盘、光盘、录音、录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
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同时
要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
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
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依照法
定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
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有权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
当进行核实并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动的,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变动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重新报备
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立即向浙江
证监局报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 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 份 证 知 悉 内 知 悉 内 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 幕 信 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号码    幕 信 息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事项:
    序号  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进    重大事项所   重大事项发   筹划决策   参与机构   商议和决议   重大事项参
          参与人员 展阶段        处时间       生地点       方式       和人员     内容         与人员签名
          姓名




   注 1: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