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5-20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13-16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2012 年年
度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5 月 18 日 9:00 在永太科技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52,441,1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44%,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所有议
案均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
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2,441,1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2,441,1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2,441,1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
通 合 伙 ) 出具 的 标 准无 保 留 意 见的 《 审 计报 告 》 , 2012 年 未分 配 利 润 为
232,752,332.03 元。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情况,同意公司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40,3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含
税),即每 1 股派发现金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24,030,000 元,剩余
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不使用公积金转增股本。本议案符合招股说明书中
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表决结果:同意 152,441,1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了《201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52,441,1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聘任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3年的审
计机构,该事务所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7年,确定2013年审计费用为54
万元,公司承担其交通食宿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 152,441,1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441,1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独立董事宣读了 2012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法律意见书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劳正中律师、李良琛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