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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13年11月)2013-11-22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保证汇率风
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将来办
理购汇、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合约到期日,公司按照外汇
套期保值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购汇、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
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
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者使用
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
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由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内所签署的与外汇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外汇交易行
为,所涉及的累计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含 10%)的,由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议批准;所涉及的累计金额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但低于 30%(含 3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所涉及的累计金额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交易执行情况,并按季度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行使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总经理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小组成员包括:
总经理、财务与采购中心负责人、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与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外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3、听取具体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
则和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
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制订人民币汇率衍生产品的交易方案,按本
制度规定权限审批后方可实施。
    3、公司财务部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4、公司财务部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
报价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5、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财务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
交割期限等内容),报总经理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6、公司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
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7、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8、公司财务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
导小组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
交割风险。
    9、公司财务部应在每月 15 日前将上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和审计部。
    10、公司财务部应每月对经批准用于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的资金使用监督,对
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监督,并提交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11、公司审计部应每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在公司授权范围
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
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由领导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
令。
    第二十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
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保证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
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总
经理及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
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