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 年 12 月 18 日刊登更新 后的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 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1 月 3 日在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浙江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1,211,8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9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 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9,274,9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6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40 人 ( 包 括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160,486,8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79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3、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4、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5、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6、定价基准日与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160,409,41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 %;77,4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7、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8、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9、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10、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11、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的议 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中介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未来三年(2013-201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申请不超过 35000 万元综合授信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良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孟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