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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1-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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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 年 12 月 18 日刊登更新
后的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
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1 月 3 日在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浙江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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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1,211,8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9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
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9,274,9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6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40 人 ( 包 括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160,486,8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79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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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3、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4、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5、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6、定价基准日与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160,409,41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 %;77,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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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7、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8、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9、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10、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11、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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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中介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未来三年(2013-201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申请不超过
35000 万元综合授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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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160,405,068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 %;77,453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 %;4,35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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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良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孟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