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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3-18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
表如下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期激励对象为110名,激励对
象刘雪平、廖绍桂及李超等三人因个人原因放弃应向其授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周国斌、窦荣霞、张玉良、刘胜明等四人因个人原因减少认购应向其授
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陈宝林、余苏中、李谦恩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其
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激励对象罗建荣先生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丽洁女士系公司董事、
项玉燕女士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人存在于授予日前6个月内在二级市场卖出
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
关规定,其授予须在其卖出行为发生六个月后,故本次不参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同意暂缓授予。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也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49万股调整为420万股,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10人调整为104人。


    因激励对象罗建荣先生、陈丽洁女士及项玉燕女士授予日前6个月有卖出股
票的行为本次暂缓授予,故实际首次激励对象为101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373万股。


    2.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3月18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调整后,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 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的4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4 年3月18日,并
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人员、数量、价格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同意暂缓授予罗
建荣、陈丽洁、项玉燕共计47万股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为373
万股。




                                     独立董事:刘元     张方    毛美英


                                                   20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