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10月)2014-10-22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

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为股东大会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上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

务。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

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

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八条 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

知,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第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

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第十条 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

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

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

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三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

间。

    第十四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的投票代码为“362326”;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

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

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

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

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四)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

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

代表弃权;

    (五)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六)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 100(申报

价格为 100.00 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五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 年 9 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七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八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

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

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计票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

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

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

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视为

无效投票。

    第二十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

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

股东账户下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

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

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一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

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

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

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

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二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

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为准。

    第二三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

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

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

投票。

    第二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现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并披露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与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过会员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

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