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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11-08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4-67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66号文核准,浙江永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
       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1,599,997.32元,扣
       除发行费用18,072,557.03元,实际募集资金593,527,440.29元。以上募集资金
       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10月29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610464号《验
       资报告》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放账户情况
           为保障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与合法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公司和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拟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上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如下:
                                                             存放募集资金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号码                               资金用途
                                                              金额(元)
                                                                              制剂国际化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          4039 6751 0028         293,527,440.29
                                                                              CF产业化项目
                                                                              制剂国际化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              8101 0157 8700 00042   100,000,000.00   CF产业化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置换前期投入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          1444 8000 0000 95026   100,000,000.00   同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5769 0007 4310 303     100,000,000.00   同上
       注释:
              制剂国际化项目:即永太药业制剂国际化发展能力建设项目;
              CF 产业化项目:即年产 1500 吨平板显示彩色滤光膜材料(CF)产业化项目;
              置换前期投入:以募集资金置换 2013 年 12 月 1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非公开发行预案》之后,经审计的募投项目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拟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经公司(即“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即“乙方”)和保荐机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即“丙方”)协商,三方约定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君光、王海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5年12月31日)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