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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11-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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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4)锦律非(证)字第 042-4 号

致: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
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在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浙江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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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2,252,5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182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
显 示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2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13%。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7 人 ( 包 括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142,280,1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1937%。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4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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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2,280,1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2,280,1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2,280,1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2,280,1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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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李良琛


                                                     20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