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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3-24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
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4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4年度公司内部
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开展了一些内部控制专
项审计和评审活动,对公司关键部门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和整改,修订和完善了公司
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
关要求,也适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的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对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
等规定,2014年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4
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4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
311,681,715.32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资本公积余额1,069,617,482.82元。
以2015年03月24日的公司总股本285,251,02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股利1元(含税),即每1股派发现金0.1元(含税)。上述分配预案共计派发现金
28,525,102.90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8股。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
展,对公司全体股东有利,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以上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同意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现
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时,坚持公允、客观
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我们对于公司继续聘请该事务所为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无
异议。


                                            独立董事:张方 毛美英 苏为科
                                                           201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