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4-17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15-45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 2014 年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0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3,852,840 股,占
公司总股本 50.4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8 人,代表公司
股份 142,279,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9.8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
表公司股份 1,573,0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55%。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3,233,593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57% ;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
619,2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3%。
    2、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3,233,593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57% ;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
619,2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3%。
    3、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3,233,593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57% ;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
619,2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3%。
    4、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239,593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57%;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613,2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3%。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情况为:同意 1,189,79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5.99% ;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613,24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4.01%。
    5、审议通过了《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43,233,593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57% ;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
619,2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3%。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5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233,593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57% ;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
619,2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3%。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情况为:同意 1,183,79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5.66% ;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619,24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4.34%。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233,593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57% ;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
619,2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3%。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