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4-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锦律非(证)字第 049-2 号

致: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永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网站上刊登《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
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在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
五大道 1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2,279,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8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
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573,04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5%。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40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143,852,84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0.43%。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15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本所律师验
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3,233,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19,247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3%。
    (二)审议通过《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3,233,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19,247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3%。

    (三)审议通过《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3,233,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19,247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3%。

    (四)审议通过《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239,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13,247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3%。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情况为:同意 1,189,79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5.99% ;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613,24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4.01%。

    (五)审议通过《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43,233,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19,247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3%。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5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233,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19,247 股,占出席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3%。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情况为:同意 1,183,79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5.66% ;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619,24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4.34%。

    (七)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233,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19,247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         李良琛



                                                     20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