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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6-25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用
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实力,有利于公司抓住行业发展机
遇,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巩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运营能
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
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实施。

二、独立董事关于《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
报规划》进行了认真阅读,现就《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次规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
础上,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本规划的制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
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规划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浙江永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独立董事:张方 毛美英 苏为科

                                                      20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