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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7-17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5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
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
件等规定。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为全资子公司滨海永太
医化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本次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占公司2014
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2.23%。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资产质量优良、偿债能力
较强,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的事项是为了满足其经营
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
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张方 毛美英 苏为科

                               20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