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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12-05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特对以
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滨海永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资产质量良好,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
会影响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的事项是为了满足其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
公司长远的发展;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
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2、关于公司对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资产质量良好,公
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的事项是为了满足其经营所需流动
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
担保事项并提交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0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0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在不影
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提出的,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
务成本,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提出继续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继续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张方    毛美英    苏为科
                                                          2015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