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科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2-26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15-145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4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议案 2 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参加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 201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公司股份 397,698,866 股,占公
司总股本 49.793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8 人,代表公司股
份 397,661,366 股,占公司总股本 49.788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公
司股份 3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0047%。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96,966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5%;反对 1,90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96,966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5%;反对 1,90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情况为:同意 466,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946%;反对 1,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96,966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5%;反对 1,90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情况为:同意 466,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946%;反对 1,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96,966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5%;反对 1,90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情况为:同意 466,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946%;反对 1,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96,966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5%;反对 1,90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发行中期票据暨丰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96,966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5%;反对 1,90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696,966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5%;反对 1,90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