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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6-04-08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5 年,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监督工作,对公司决策程序、经营管理、财务状
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一)出席列席会议情况

    1、报告期内,监事会全体监事列席了 4 次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的召开和
程序进行了监督,并认为董事会能够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的各项决
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未出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行为。

    2、报告期内,监事会全体监事出席了历次股东大会,对有关事项发表了意
见。

    3、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了 9 次会议,各次会议的召开和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历次会议情况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
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项议案。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
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项议案。

    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
式召开,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014 年
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六项议案。

    4、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
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一项
议案。

    5、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
式召开,审议通过了《2015 年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一项议案。

    6、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
式召开,审议通过了《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一项议案。

    7、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
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

锁的议案》一项议案。

    8、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
式召开,审议通过了《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一项议案。

    9、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一项议案。

    二、监事会对 2015 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2015 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认真履
行监事会职能,监督检查了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投资、募集资金
使用与存放等有关方面进行了监督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依法
决策,依法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能够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自己的职责,
不存在违法违纪、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此,监事会表示肯定,并希望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的重大决策、经营管理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保证按照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决议和授权,规范运作,防止出现损害公
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监事会认为本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 2014 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客观公正。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的形式、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状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
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
体评价是客观真实的。

    (四)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的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对募
集资金年度使用与存放情况作出了专项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公司的专项报告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
专项审核报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
存放情况专项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与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存放情况相符合。

    (五)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的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关联交易。

    (六)监事会对收购、出售资产的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收购上海浓辉化工有
限公司100%股权,出资设立重庆永原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以上均不
属于需监事会发表意见的事项。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公司建立了内部信
息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监事会对董事会审核的年度报告出具的书面意见。公司年报编制和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年报的内
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能够反映公司 2015 年
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