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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4-08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5年度内部控
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开展了一些内部控制专
项审计和评审活动,对公司关键部门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和整改,修订和完善了公
司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的有关要求,也适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对公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
文件等规定,2015年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15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的有关规定,
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4、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以2016年4月7日的公司总股本798,610,4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股利0.6元(含税),即每1股派发现金0.06元(含税)。上述分配预案共
计派发现金47,916,628.86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对公司全体股东
有利,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以上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同意提
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时,坚持公允、客
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我们对于公司继续聘请该事务所为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无异议。


    6、关于公司对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资产质量良好,公
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的事项是为了满足其经营所需流动
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
担保事项并提交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张方   毛美英   苏为科
                                                         20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