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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7-22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6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
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
件等规定。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
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王莺
妹女士、何人宝先生、罗建荣先生、陈丽洁女士、金逸中先生、卲鸿鸣先生、毛
美英女士、苏为科先生、杨光亮先生(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为毛美英女士、苏
为科先生、杨光亮先生)资格条件、个人履历、业务专长、工作实绩等情况的基
础上,我们就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董事候选人王莺妹女士、何人宝先生、罗建荣先生、陈丽洁女士、金逸
中先生、卲鸿鸣先生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3、独立董事候选人毛美英女士、苏为科先生、杨光亮先生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其任职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4、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提案和董事候选人提名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 9 名董事候选人(含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该
事项提交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1、《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结合了公司市场竞
争性和内部公平性,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进一步促使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

    2、上述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方    毛美英    苏为科


                                                            2016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