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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9-01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6-94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66号文核准,浙江永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
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1,599,997.32元,扣除发行费用
18,072,557.03元,实际募集资金593,527,440.29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于2014年10月29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610464号《验资报告》确认。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建设“永太药业制剂国际化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年产
1500吨平板显示彩色滤光膜材料(CF)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公司2016年7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
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全资子公司浙江
永太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药业”)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同意全资子公司浙江永太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
新材料”)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上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公司、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公司(即“甲方”)与永太药业、永太新材料(即“乙方 1,乙方 2”,合
称“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即“丙方”)和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公司(即“丁方”)协商,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作为甲方全资子公司,负责实施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的募投项目,并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乙方1永太药业账号为351969976542,截止本公告日前一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乙方1“制剂国际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2永太新材料账号为14448000000126997,截止本公告日前一日,专户余
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乙方2 “CF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乙、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君光、王海涛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甲方和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和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和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甲方、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乙、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和乙方备用。

    十一、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09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