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科技: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2017-01-26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17- 03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2,241.25 万元及仲裁费
4、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案尚处于仲裁受理阶段,故无法预
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收到
台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17】台裁字第 73 号)通知,台州仲裁委员会
受理了公司提交的以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赛达”)为
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基本信息如下:
1、仲裁机构:台州仲裁委员会
2、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公司申请仲裁的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庄亮、易润平、李柏青、桂祖胜、信达新兴财富(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同(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和
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美赛鑫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赛德
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签订的《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
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庄亮等原股东的增资协议》及被申请人深圳市美赛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14 日作出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的《关于提请审议变更增资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
定,是合法有效的,申请人已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将 10,500 万元汇入被申请人指
定账户,履行了认购的义务,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该决议内容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也未按《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庄亮等
原股东的增资协议》第 5.1 条款的约定对申请人的股权进行回购,严重损害申请
人的利益。被申请人 2015 年度的净利润严重低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6500 万元,依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以现金方式回购申请人所持有被申请人的
股权,回购金额为 10500 万元+10500 万元×10%×[597 天(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7 年 1 月 24 日)/360 天]=12241.25 万元)。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规定,特依法向台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本公司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作出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审议变更增资方案
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合法有效,确定申请人最终对被申请人公司增资人民币 10,500
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 2,552.8673 万元,其余 7,947.1327 万元进入资本公积,
并由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裁决被申请人以 12,241.25 万元的现金方式向申请人回购申请人所持有被
申请人的股份;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仲裁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仲裁事项尚在受理阶段,公司将就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仲裁事项
除上述仲裁事项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台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17】台裁字第 73 号)》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