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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11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6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的
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开展了一些内部控制专项审
计和评审活动,对公司关键部门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和整改,修订和完善了公司一
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
关要求,也适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对公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
文件等规定,2016年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16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对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的有关规定,
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6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了保证公司后续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拟定201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公司未分配的利润
将全部用于公司运营及发展。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维护了全体股东
的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议案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同意提交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对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资产质量良好,公
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的事项是为了满足其经营所需流动
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
担保事项并提交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于回购注销 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1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达到,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达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70.9160 万股。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七、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0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0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在不影
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提出的,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
务成本,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提出继续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继续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毛美英   苏为科   杨光亮
                                                         2017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