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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18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4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的规定,均为公司任职人员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认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
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锁日期、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授予激励
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充分考虑了激励对象的岗位及职业技能,体现了责、权、
利相一致的原则。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办法,并建立了
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
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与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提高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分析,公司本次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毛美英    苏为科    杨光亮
                                                        2017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