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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6-24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4号》”)、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2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
行相应调整。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第4号》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6月23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第4号》,亦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
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6月23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39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毛美英    苏为科    杨光亮
                                                        2017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