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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8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对 2017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
件等规定。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7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法、违规之
情形。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
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关于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资产质量良好,子公司对
其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的事项是为了满足被担保子公司经营所
需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其长远的发展;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
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子公司
本次的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关于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经充分论证,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
改善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
推进相关工作,并提交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时,坚持公允、客
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我们对于公司继续聘请该事务所为 2017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无异议并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毛美英   苏为科 杨光亮

                                                        2017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