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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11-28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为明确公司对新老股东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
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
分配进行监督,特制定《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
股东回报规划》,内容如下:

    第一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
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
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1、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等以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流满足公
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2018-2020 年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5%。

    由于国内医药、液晶和农药等行业都处于成长及转型期,为了抓住行业发展
契机,满足市场需求,提高自身竞争力,公司未来需要持续投入较大的资金进行
设备改造和技术开发,以满足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为了确保公司能够长期健康、
稳定的发展,从而更好地为股东提供回报,同时也为了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的现金
分红权益,公司计划未来三年各期如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
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 20%。

    3、公司可以根据发展需要,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的方
式回报投资者。

    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过程将积极采纳
和接受所有股东(包括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建议和监督。

    第四条 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
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情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结合股东(包括中小投资者)、独立
董事、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后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