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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28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规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了《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4、公司控股股东王莺妹女士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已
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
关联交易。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涉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议案
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5、王莺妹女士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公平、公允、公正,不
会形成同业竞争,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与王莺妹女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形式、
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
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使投资者能够分享公
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
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理念,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有利于
形成对投资者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
易事项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有利于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毛美英   苏为科   杨光亮
                                                      2017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