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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4-27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18-032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公司股份 397,541,723 股,占公
司总股本 48.340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22 人,代表公司股份
397,534,143 股,占公司总股本 48.339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公司
股份 7,58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0009%。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7,534,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
反对 7,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7,534,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
反对 7,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7,534,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
反对 7,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534,4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
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28,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25%;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7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97,534,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
反对 7,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534,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
反对 7,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对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031,1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16%;
反对 510,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8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441%;反对 510,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2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534,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
反对 7,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