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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29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18-045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公司股份 397,564,143 股,占公
司总股本 48.343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21 人,代表公司股份
397,498,543 股,占公司总股本 48.335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
股份 65,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0080%。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512,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
反对 5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6,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2.1040%;反对 5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9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512,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
反对 5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6,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2.1040%;反对 5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9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512,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
反对 5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拟发行债务融资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499,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8%;
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拟发行债务融资产品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512,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
反对 5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