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1-05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先审查,
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
要求。公司本次更换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原因真实合理,审核依据充分完整,符
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毛美英 苏为科 杨光亮
2018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