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先审查, 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我 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毛美英 苏为科 杨光亮 2018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