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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9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94.6496万股及2019年4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1,627,286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878,680,790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881,627,286元。                        878,680,790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8,162.7286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87,868.079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股东大会将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      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职权;                              准确、完整;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增加一款                  第一百〇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款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五条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五条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和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董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理人员。                               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诉讼。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浙江日报》或《市场导报》 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相应的担保。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浙江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
报》或《市场导报》上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自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自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浙江日报》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或《市场导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浙江日报》或《市场导报》上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