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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2018年度持续督导核查意见2019-04-29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中,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作为浙
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科技”、“上市公司”)2016 年度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国医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化”)
持有的浙江手心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手心”)100%股权、支付现金购
买手心香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手心”)持有的佛山手心制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佛山手心”)9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次重组的相关情况进行
了核查,并出具了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交易标的资产交付及过户


    1、资产交付及过户

    2016 年 12 月 19 日,浙江手心股东中国医化持有的浙江手心 100%股权完成
了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核准变更登记手续并过户至永太科技名下,浙
江手心换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9722784791C 的《营业执照》。根据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变更【2016】第 190199 号《公司变更
登记核准通知》,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永太科技已持有浙江手心 100%的股权。

    2016 年 12 月 27 日,佛山手心股东香港手心持有的佛山手心 90%股权完成
了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核准变更登记手续并过户至永太科技名下,佛
山手心换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0617636471J 的《营业执照》。根据佛
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变更【2016】第 1600431856 号《核准变
更登记通知书》,至 2016 年 12 月 27 日,永太科技已持有佛山手心 90%的股权。

    2、验资情况

                                    1
    2016 年 12 月 1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新增注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
第 610957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止,永太
科技已收到中国医化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0,502,306.00 元,中国医化以
其持有的浙江手心股权出资,浙江手心已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办妥相关股权转
让变更手续。

    3、对价支付情况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已经向中国医化完成了现金对价和股份
对价的支付,向香港手心完成了现金对价的支付。


(二)配套募集资金实施情况


    永太科技于2016年12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关于核准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医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71号),核准公司向
中国医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批复自
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由于资本市场的变化,自取得核准文件以来,永太科
技股票价格一直较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价格有一定差距,公司未能在核准文件有
效期内完成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事宜。遵照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批复到期自动
失效。


(三)股份登记情况


    2017 年 1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已受理永太科技向中国医化发行 20,502,306 股人民币普通股普通 A 股股份的登
记申请。2017 年 1 月 20 日,上述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全部
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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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签署的《债务转移协议》,浙江手心在交易基准日
应收交易对方中国医化 5,386.18 万元股权转让款由永太科技承接,该部分债务应
从标的资产作价中扣除。除此之外本次交易不涉及其他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各方已经
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承诺的约定完成了标的资产交割、债权
债务的处理、相关公司工商变更登记、股份支付等程序。不存在资产无法过户
或股份对价无法支付等情形。

二、交易各方主要承诺履行的情况

(一)股份锁定承诺


   中国医化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分两次解除限售,具体如下:

   ①中国医化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永太科技新增股份的 30%自上市交易之日
起满 12 个月后解除锁定,若计算结果非整数(精确至个位),则向下取整;

   ②中国医化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永太科技新增股份的 70%在中国医化履行
完毕《盈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到期补偿义务后解除锁定。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医化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永太科技新增股
份在锁定期内不得质押。

   中国医化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永太科技新增股份由于永太科技送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亦不得质押。

    中国医化承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永太科技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登记至中
国医化名下之日起 3 年内不进行转让。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国医化取得的对价股份中 6,150,691 股已
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解除限售,但鉴于中国医化承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永太
科技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登记至中国医化名下之日起 3 年内不进行转让,该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0 股;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出具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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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锁定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相关承诺方均无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利润承诺情况


    上市公司与中国医化、香港手心、范伟荣和胡沛兴等补偿义务人签署了《浙
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医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手心香港制药有限
公司、范伟荣、胡沛兴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协议》(以
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国医化和香港手心共同承诺浙江手心
和佛山手心(佛山手心按照 90%计算,下同)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承
诺盈利数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22,480 万元,2018 年度结束时,如浙江手心和佛山
手心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盈利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盈利数的,则中国
医化应根据《盈利补偿协议》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范伟荣、胡沛兴对中国医化
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述盈利承诺期已结束。浙
江手心、佛山手心 2016-2018 年度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24,611.91
万元(其中佛山手心按照 90%计算),超过 22,480.00 万元的承诺业绩,本次交
易业绩承诺完成,无违反承诺的行为。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范伟荣、胡沛兴,中国医化与香港手心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目前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或以自然人名义从事与上

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 5 年内,本人不从事(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任职、受托经营等)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营业范围内存在直接竞争和

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如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现有或未来的经

营活动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发生利益冲突,本人将放弃或将促使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无条件放弃可能

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

                                     4
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对外转让。如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

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公司目前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或以自然人名义从事与
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经营实体或以自然人名义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如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现有或未来的经营活动可能与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本
公司将放弃或将促使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
的业务,或将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
部注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对外转让。如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出具日,该承诺仍在
履行过程中,相关承诺方均无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盈利预测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现状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365
号《审计报告》,上市公司 2018 年实现营业收入 329,527.38 万元,比 2017 年同
期增长 19.78%。公司实现营业利润 50,398.15 万元,比 2017 年同期增长 135.7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4,166.00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142.36%。
    上市公司业绩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是:
    (1)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增长。在行业安全、环保标准从严的形势下,2018
年度公司的竞争优势得到进一步展现,医药类、农药类、液晶类产品的营业收入
分别同比增长 25.12%、34.21%、2.24%,产品毛利率分别提高 2.19 个百分点、
7.37 个百分点、2.98 个百分点,从而带来主营业务毛利额同比增加约 18,701.2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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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资收益增加。2018 年度基于公司对富祥股份失去重大影响,对富祥
股份的投资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以及减持部分富祥股份股票等原因,导致投
资收益同比增长约 11,933.75 万元
    (3)资产减值损失减少。2018 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减少 9,069.72 万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较之 2017 年度,上市公司 2018 年度的资
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均得到了提升,增强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均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截止2018年末,公司治理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
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企业管理、重大事项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
控制和防范作用。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未对公司原有公司治理结构与运
行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现有的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交易各方严格按照重组方案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因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一直
较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价格有一定差距,上市公司未能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完成
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事宜。遵照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批复到期自动失效。除此
以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其他重大
差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因为股票价格原因导致募集配套资金未
能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外,交易各方严格按照重组方案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
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其他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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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2018 年年度持续督导意
见》之盖章页)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19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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