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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9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8年度内部控
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开展了一些内部控制专
项审计和评审活动,对公司关键部门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和整改,修订和完善了公
司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的有关要求,也适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对公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
文件等规定,2018年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对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以2018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820,093,8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即每1股派发现金0.15元(含税)。上述分配预案
共计派发现金123,014,074.05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以2018年12
月31日的其他股东持有的512,778,82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中的股本溢价向
除了控股股东王莺妹、何人宝、浙江永太控股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每10股转
增1.2股。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对公司全体股东
有利,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
部、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
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
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对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资产质量良好,公
司及子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的事项是为了满足其经营
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其长远的发展;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
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
的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股数回购价格行为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
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八、关于控股股东变更业绩补偿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的变更业绩补偿承诺事项在审议过程中,关联
董事回避了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变更后的承诺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业绩补偿承诺,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毛美英    苏为科    杨光亮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