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9-06-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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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永太科技”)的委托,就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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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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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 关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
2017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该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经核查,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公司股
东大会的授权。
(二)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的程序
1、2019 年 6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
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翁
玮力等 48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46.22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回购注销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 186.96 万股限制
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 29.9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共计
263.08 万股。
2、2019年6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3、2019 年 6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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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
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但本次回购注销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
件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
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1、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七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
处理”和“第八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翁玮力
等 48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
2、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
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需满足设定的当期个人绩效考核及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方可解锁对应数额
的限制性股票,若当期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当期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置的公司层面解锁条件的要求以及
《2018年年度报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
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能达成,相关说明如下: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
锁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设定的公司层 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面业绩解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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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6年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根据《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归属于上
低于320%。上述净利润指标为扣除非经常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1,660,042.48元,扣非后
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净 利 润 为 140,980,765.18 元 , 比 2016 年 增 长
2016年净利润(扣非后)为59,901,523.06
135.35%,未达到解锁条件。
元。
根据前述说明,董事会认为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
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能达成,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能达成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数量
公司原激励对象翁玮力等 48 人依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计获授限制性股
票 73.70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以上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6.22
万股。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 186.96 万股,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9.90 万股,目前均未解锁。自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期间,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因此,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授
予时一致,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263.08 万股,占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总数的 34.03%,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
自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本公告日期间,公司实施了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 元人民币现金。根据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
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另外,在此期间,未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因此,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
授予价格一致,即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回购价格为 7.94 元/股,
预留授予回购价格为 4.46 元/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的总股本变化情况变更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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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例 比 例
数量 增加 减少 数量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281,704,902 34.35 0 2,630,800 279,074,102 34.14
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258,885,487 31.57 0 0 258,885,487 31.67
首发后限售股 18,020,015 2.20 0 0 18,020,015 2.20
股权激励限售股 4,799,400 0.59 0 2,630,800 2,168,600 0.2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38,388,925 65.65 0 0 538,388,925 65.86
三、股份总数 820,093,827 100.00 0 2,630,800 817,463,027 100.00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
作职责,努力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后续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
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但本次回购注销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根据《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但本次回购注销尚需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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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信息披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
注销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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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凌 霄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罗 姗
201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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