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03-07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20-013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6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3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江山: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6 日期间,你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回复投资者关于你公司产品及与吉利德公司业务合作的提问时,相关内容答复
时间早于《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披露时间。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江山对上
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
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张江山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及相关人员已认真吸
取经验教训,后续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三、备查文件

    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0〕13 号)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