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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4-29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三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公司证券投资部承办,证券投资部负责协
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程
序主要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证券投资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证券投资部;

       (四)由证券投资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投资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投资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