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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1-04-29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
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
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
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东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时间、投票议案、投票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与深交所指定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
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
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
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
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
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
易日召开。

   第十一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
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的投票代码为“362326”;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
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
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
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四)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
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
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五)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六)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
为 100(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
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
名义持有人。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交所另
行规定。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
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计票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
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
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
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非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意见。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
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
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
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股份的任一股东
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
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
数为准。

   第十九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
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
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
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
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
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
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上市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
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形成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并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与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
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
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