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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4-29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登记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方面有重大影响的尚未以合法方式予以公开的信息,以及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认定的
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知情人应签字确认,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
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
记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
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
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要求的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
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进行报备。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章的规定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
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尚未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
信息的文件、软盘、磁盘、光盘、录音、录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
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同时
要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
位,要求任何人士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
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了解情况,要
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依照法
定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
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有权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
当进行核实并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立即向浙江
证监局报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